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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546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社**路**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1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5日,在龙岗区布吉街道**路**家园后门,被告人余某甲虚构“借车到机场接朋友”的理由,从蔡某某处骗到了粤BD9****讴歌RDX小汽车。之后,余某甲以是“粤BD9****讴歌RDX小汽车主”的身份,把粤BD9****讴歌RDX小汽车质押给余某乙,骗了余某乙25000元。事后余某甲关机,蔡某某无法与余某甲取得联系。

2018年1月19日,蔡某某发现被骗后,通过GPS查找到粤BD9****讴歌RDX小汽车,把车取回。

2、2017年12月,余某甲以“办理网约车驾驶证”为由,诈骗了黄某某5300元。事后余某甲关机,黄某某无法与余某甲取得联系。余某甲也未将款项归还黄某某。

3、2016年至2018年初,余某甲以“租车”的名义,从庞某某、姜某某、彭某某、曾某某处骗到了小汽车,车牌分别是粤B9A****、粤B9V****、粤B7P****、粤BV7****。后续车辆相继被转抵押、转租赁或变卖,即余某甲并未将车辆归还车主。

经鉴定,庞某某的小汽车(粤B9V****)的价格为216000元;彭某某的小汽车(粤BV7****)的价格为85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物证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庞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2019年1月3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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