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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诈骗案)_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4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乡**村**山头**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3日,被告人余某甲受雇于龙泉市**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安排为龙泉市八都小学安装监控,在安装PVC管时被管卡弹出的钉子击中左眼。事后余某甲虚构自己为妻子宿舍钉水泥钢钉时被钉子击中左眼,且无第三方责任的事实,先后骗取医保统筹基金共计人民币24217.81元。

    2020年6月22日,余某甲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将24217.81元退回龙泉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疗支出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款复印件、龙泉市医疗保障局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移送材料、非正常疾病入院申报表、非正常疾病核查表、非正常疾病调查表、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医保清算记录、医疗保障局调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方某甲、余某乙、钟某甲、钟某乙、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社保基金24217.8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晶

检察官助理:吴亚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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