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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996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家住龙游县**乡**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余某甲从**行**分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车牌为浙G9J****本田汽车一辆(车价为13万元)并支付首付款12800元。同年2月15日,其支付第一笔分期租金4623元。后被告人余某甲因需支付由**车行垫付的车辆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共计25000余元,遂伪造本田汽车的车辆行驶证以自有车的名义将该辆汽车抵押至余某乙处,得抵押款38100元,其中25000元用于归还债务,其余均被被告人余某甲挥霍一空。2019年3月,**行无法联系到被告人余某甲。

被告人余某甲于2019年4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借条、收条、质押担保、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委托典当书、行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扣押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身份信息、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李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余某甲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帆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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