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5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现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余某甲在平江县龙门镇羚羊村乞讨,经过村民邱某某住宅时,确认该住宅一楼无人,余某甲便进入一楼大厅,在一楼大厅的桌子抽屉翻找,盗得现金人民币10余元,被人发现后谎称在找烟并立即离开现场。随后余某甲来到村民姜某某住宅,发现家中无人,便溜门进入卧室,在卧室的桌子上的鞋盒中翻找,盗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余某甲在岭羊村被村民发现后报警,民警将余某甲当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吴某某、余某乙、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江毅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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