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官塘驿镇双丘村十三组四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昆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余昆窜至赤壁市邮政局旁的城南电信营业厅内,趁人不备将该大厅展柜内的一部华为NOVA3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31元。被告人余昆作案期间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盗手机被依法追回并发还物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条等书证;2.取赃、指认笔录及照片;3.证人廖云艳、毛永志、余桂林、马和云徐祖徳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冯小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诚
2019年12月18日
附:
1. 被告人余昆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151785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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