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伙同“阿娇”到湛江市麻某某**镇**路**超市,在进入**超市二楼摆放月饼位置后,由“阿娇”负责“看风”,被告人余某甲分两次进出超市,盗窃了**超市内的金九月饼共计9盒,其中4斤月饼8盒、3斤月饼1盒,被盗物品经超市证实价值共计:2461.6元。经湛江市麻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月饼进行认定,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8月24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1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等笔录;7.视频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毅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湛江市辖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65976****。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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