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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余某甲通过投喂包有氰化钠的肉块毒死流浪狗或他人家养的狗,在自己经营的位于荔城区**镇**村**羊肉店内加工后,以每斤1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食用,获利人民币300元左右。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余某甲经营的羊肉店查获42颗疑似装有氰化钠的蜡球、28袋冷冻狗肉与狗内脏及1块疑似装有氰化钠的肉块。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蜡球及肉块均检出氰离子成分。经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狗肉价值人民币8020元。

被告人余某甲于2019年11月28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黄某某、柯某某、余某乙、余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黄某某、柯某某、余某乙、余某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莆田市荔城区**镇**村的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侦查报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3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娥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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