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4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携带事先准备的柴刀、锯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余某乙户农田,将余某乙种植在该处的23株樱桃树损毁。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樱桃树价值人民币6670元。
2.2019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余某甲携带事先准备的柴刀,来到金华市金东区**镇**村郑某某户及余某丙户农田,将郑某某种植在该处的地瓜藤拔掉,将余某丙种植该处的5株樱桃树损毁。经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樱桃树价值人民币1385元。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余某甲在金华市金东区**村**门卫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锯子、柴刀各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丙、余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乙、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丽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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