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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故意伤害罪)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2020年8月2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5时多,被告人余某甲途经饶平县黄冈镇寨上兵营垃圾堆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郑某甲(另案处理)推着盗窃来的一辆电动车准备逃离现场,被告人余某甲在制服被害人郑某甲过程中,将其殴打致伤。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余某甲经传唤到饶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面部及左足部软组织挫(裂)擦,其损伤程度评定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林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7.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 洪桂生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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