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高陵分局逮捕。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5时30分许,在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镇**村**组**门口,被告人余某甲酒后同夏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余某甲在夏某某家厨房取了一把菜刀将夏某某砍伤,致后者右手腕部、掌部、指部多处肌腱、韧带断裂、多处骨折。经鉴定,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张某甲、余某丙、张某乙、余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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