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6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5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三轮车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凤某某一路与信兴南二直路交叉处,即凤翔街道凤某某一路18号工厂门口处避雨,躺在门口前人行道准备睡觉。被害人阿加**醉酒路过该处,叫醒被告人余某甲,双方发生争吵相互殴打,被告人余某甲殴打阿加**眼部,将阿加**抱住摔倒在地,后起身到旁边自己用于捡废品的三轮车上拿一把铁质水管,继续殴打被害人阿加**头部四下,致被害人阿加**头部受伤流血。被害人阿加**跑开,见被害人余某甲没有追赶,返回现场。被告人余某甲见被害人阿加**回来,持铁质水管继续殴打被害人阿加**头部,被害人阿加**跑到凤翔一路娇丽佳人美容店前,被告人余某甲持水管返回。被害人阿加**又再次返回现场,被告人余某甲持水管再次殴打被害人阿加**的头部、肩膀,致被害人阿加**摔倒在地,被告人余某甲持水管继续往被害人阿加**的身体殴打十多下,见被害人阿加**无法动弹,返回凤翔街道凤某某一路18号工厂门口处。被害人阿加**报警,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人余某甲安现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阿加**头部创口,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阿加**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4、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安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健
检察官助理:蔡洁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涉案扣押的空心铁质方形水管一根,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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