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化州市**
镇“**”发廊内发现其女朋友陈某某与被告人余某甲(系陈某某前任男朋友)进行微信聊天,其十分愤怒,便当场用陈某某的手机发信息叫余某甲过来该发廊当面说清楚此事。不久后,余某甲来到“**”发廊,并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及相互推搡,后两人被陈某某劝止。随后,余某甲走出门口打电话叫来其朋友“亚狗”(身份不明,另案处理)帮忙教训黄某某。当“亚狗”驾车来到“**”发廊时,余某甲的堂哥余某乙、陈某某、余某丙等人也来到“**”发廊,余某甲将与黄某某发生冲突一事告知他们,众人便进去发廊找黄某某理论,双方发生冲突,余某甲和“亚狗”上前对黄某某进行殴打,黄某某即进行反抗,后余某甲从发廊内找到一把水果刀,并持水果刀刺中黄某某右大腿。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海容
2020年3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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