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甲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公诉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3日,余某乙、晏某某夫妇在湄潭县复兴镇杨家坪村以晏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湄潭县**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由余某乙负责经营管理。2015年下旬,因合作社处于亏损状态,被告人余某甲提出寻找项目入伙远辉合作社与余某乙一同扩大规模实现盈利。

2016年初,余某甲得知湄潭县有“三变”扶贫改革资金项目的信息,与余某乙商议后,确定以远辉合作社为基础共同申报远辉畜牧场特色肉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远辉项目),争取资金扩大经营盈利。余某乙为远辉项目准备了前期申报资料,申请项目资金40万元,过审后以复兴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申报。余某乙主要负责协调贫困户事宜,余某甲主要办理申报项目所需相关资料及与政府部门的业务对接。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余某甲、余某乙商量后,确定余某甲为远辉畜牧养殖合作社项目经理及具体联系人。2016年7月,远辉项目正式获得批复。同年8月,湄潭县财政局、湄潭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中远辉项目资金共40万元。

2016年9月28日,余某甲前往复兴镇扶贫办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因资料不齐,余某甲便电话通知余某乙将相关资料送至复兴镇扶贫办。余某乙在送资料途中被堵在半路,二人商议后由余某甲到余某乙堵车的地点,将相关资料拿到复兴镇财政所办理借款。复兴镇财政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将35万元项目资金拨付至余某甲个人账户,留存5万元于财政所扶贫专户内作为保证金。余某甲获得35万项目资金后即告知余某乙,但未将资金投入远辉合作社发展,而用于个人使用。余某乙曾要求余某甲将项目资金拿入远辉合作社项目发展,余某甲以牛价过高为由拒绝。一个月后余某乙再次要求余某甲拿出项目资金,余某甲称其将资金拿去周转几日后归还。约三个月后因远辉合作社牛舍顶棚被大风吹塌,余某乙要求余某甲将资金拿出来维修,余某甲通过余某丙转了3万元给余某乙维修牛舍。因远辉项目未实施,复兴镇人民政府多次督促远辉合作社及余某甲将项目资金归还,直到案发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主动退还所挪用资金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组织机构代码证、借据、拨付凭证、项目资料、还款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乙、晏某某、陈某某、任某某、余某丙、余某丁、胡某某、李某某、邱某某、唐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身为湄潭县远辉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伙人、远辉畜牧场特色肉牛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经理,利用办理“三变”改革扶贫资金的职务便利,挪用远辉合作社项目资金3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贵忠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599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