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某某检二部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5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路**号**幢**室。2007年3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余某甲从蒋某某(另案处理)处拿到网络赌球网站“皇冠网”的代理账号,通过赌博人员投注金额一定比例返点以牟取利益。其间,被告人余某甲作为上述赌博网站代理,接受王某甲、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投注,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同时被告人余某甲还将代理账号继续分割,发展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作为上述赌博网站下级代理。张某甲、张某乙随后又接受赌博人员王某乙、徐某某、柯某某等人在上述赌博网站赌博投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沈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徐某某、柯某某、童某某、余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同时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系情节严重,其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添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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