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余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街**号。2005年1月1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并没收赌资人民币五千三百二十元;2005年9月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温岭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7月30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月1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23日因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6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1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千元,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余某甲容留柯某某、蒋某某、金某某、余某乙等四人在其位于路桥区**街道**村**区**号**楼的房间内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金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人蒋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人余某乙证言、辨认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目无法纪,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一民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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