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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61985********,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群众,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 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与潢川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南阳市**公园鸭河工区项目发包给乙方,并约定由乙方交纳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方可生效,后经查因乙方未如约交纳保证金该合同未生效。2018年10月,在没有取得**置业有限公司授权以及汉文化公园鸭河工区工程项目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某甲以**路桥有限公司名义将该项目发包给被害人朱某某,骗取其工程保证金50万元。之后,余某甲又以旅游、购车等名义向朱某某索要60万元。2018年12月28日,在郑州市惠某区黄河**,余某甲以**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朱某某签订汉文化公园工程发包合同,后余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余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童某某、余某乙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任命书、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协议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彩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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