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51995********,白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浙B6****号小型轿车在余姚市凤山街道新建北路282号附近处,因饮酒过量昏睡在车上,后路人褚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余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北中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余某甲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2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锦霞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0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