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里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余某甲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澄海区东里镇樟西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到樟西路东里镇人民医院看病时与时医院收费员宋某某发生口角,后宋某某报警。东里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遂通报给澄海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交警三中队民警到场处置,现场对余某甲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5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民警将被告人余某甲带到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余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3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现场照片;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扣押清单;
6视听资料;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林
2020年7月9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2预审卷宗一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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