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69********,汉族,文化,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栋**室。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14日被本院不起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余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被告人余某甲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吊销驾驶证。2020年7月31日19时许,余某甲与家人、朋友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次日凌晨1时,余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汽车途径本市岳阳大道政协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余某甲的户籍资料、不起诉决定书、查获经过、酒精呼吸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余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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