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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27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群众,住安徽省黟县****小区****室。被告人余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余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黟县县城出发,由翼然路经五里转盘后沿S218省道往宏村方向行驶,行驶至S218省道69KM+900M处左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车辆驶出道路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依法提取其血液样本。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甲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 

    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仕彬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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