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户籍住址饶平县**镇********号,现住汕头市金平区********。2020年7月28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粤******号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张某乙、赖某丙、余某丁、余某戊在222省道175km处掉头时,与由杨某己驾驶粤******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余某丁、余某戊受伤,被害人张某乙、赖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余某甲经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后到案。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余某甲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余某甲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杨某己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张某乙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2.赖某丙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3.余某丁右侧颞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右侧动眼神经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复检。4.余某戊右第5-11肋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余某甲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己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丁、余某戊、张某乙、赖某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己、刘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丁、余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余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天乐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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