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甲驾驶无号牌“雷军”牌四轮电动轿车沿S23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5公里200米处,与余某乙(殁年73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余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余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胡卫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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