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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黄某某开设赌场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转溪村委会****村2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楼**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路**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余某甲伙同易某明、欧某某、曾某峰(均在逃)等人纠集赌客雷某某、王某娣、王某桃、吴某廷、徐某某、廖某爱、胡某某、邓某珊、杜某某、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先后在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岭头村一竹林、樟市镇樟市街道附近一竹林、马坝镇狮子岩停车场附近的芭蕉林、马坝镇转溪村委会余屋村第安新大厅、马坝镇乐村坪村委会龚屋村西侧的工地房屋等地以打“大风车”的形式开设赌场。该赌场每局接受下注至少50元,上不封顶,并每局“抽水”100至200元人民币。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余某甲等人不断变换赌场地点并提供车辆接送赌客,还为赌客提供食物及免息的赌资借贷。被告人黄某某按照余某甲等人的安排,负责开车接送赌客及参与赌博以吸引赌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指认、行政处罚决定材料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王某娣、王某桃、徐某某、吴某廷、胡某某、邓某珊、杜某某、廖某爱等共29人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光盘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甲、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艺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黄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7张。

3.黄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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