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涉案项目现场负责人,现住址**。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街**号**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513329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四川翔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叙永片区负责人,现住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巷**号**栋**单元**。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纳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泸州项目部安全员,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楼**。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三人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三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曹某某、张某丙等人在天津京信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给四川翔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泸州标段叙永县白腊苗族乡天堂村12社(小地名岩湾)施工点施工中,从上而下敷设钢绞线过程中,因未规范操作而导致曹某某、张某丙触电身亡。经对被害人曹某某、张某丙进行死因鉴定,曹某某、张某丙死因均为电击伤致心脏损害或心律失常(如室颤)而致心脏骤停死亡。经查,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第一是该工程项目施工没有安全员和技术人员到场进行培训和指导,导致现场施工工人操作不规范,施工作业人员在布放钢绞线时,钢绞线与10KV高压线交越处未保持规定的安全隔距,安全施工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钢绞线在收紧过程中可能触碰10KV高压线,而临近高压线作业的施工人员未佩戴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第二是被告人余某甲,作为涉事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实际履行现场负责人职责,明知钢绞线与10kv高压线交越存在事故隐患,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被告人段某甲作为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员、技术员未到场、防护措施不到位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组织进行施工,未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队违章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负责事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未在现场履行岗位职责,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甲、张某甲、余某甲在得到发生事故的消息后,立即先后赶往医院了解情况,在死亡工人拉去殡仪馆后又积极安抚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三被告人在接到叙永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三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三人在安全施工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情况下组织施工,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未在现场履行岗位职责,对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处置不及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两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在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三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协调,妥善解决死者的赔偿问题,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原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余某甲、段某甲、张某甲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直波
检察官助理:梅志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旺苍县**镇**街**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878029****;被告人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巷**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355860****;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140****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