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10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余某甲与同案人余某乙、黄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过密谋后,在惠来县***场“**仔”处开设一使用“酸洗”方某甲废旧电路板中提炼贵重金属的工棚,密谋好后由黄某某、余某甲及另一同案人黄**(另案处理)负责平整场地及搭建工棚,杨某某负责联系货源、酸洗材料及组织工人进行加工作业。并约定杨某某每生产1吨电路板需付给黄某某、余某甲等人4500元。2019年12月27日工棚建设好后,当日,杨某某运载约1500斤废旧电路板,同时通过被告人林某某运送加工所需硫酸等酸液到该工棚,并组织工人“左手”等人开始进行夜间非法加工作业,至次日凌晨3时许加工完成,并利用渗井将“酸洗”后的废液进行非法排放、处置。2019年12月28日,杨某某再次组织“酸洗”废旧电路板加工作业,期间因发电机故障暂停。2019年 12月31日,公安民警在清查时发现该工棚,现场查获废液30立方米以及硫酸、铁面盆、鼓风机、发电机、焚烧炉、集成电路板等电子废弃物等材料及工具一批,并现场提取废液水样送检。2020年3月12日18时,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该大队组织民警在其家中抓获归案。2020年3月6日晚上,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汕头市粤东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铅超标3.1倍;铜超标74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酸洗废弃物品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余某甲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余某甲、林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伟林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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