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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19〕634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甲女友刘某某(另处)在成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直播粉丝”问题,与同事王某某发生矛盾。2019年7月19日20时许,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组织刘某某、余某甲到公司办公地点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商谈解决矛盾。余某甲因担心被打,遂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及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余某乙、杨某丁(后五人另处)到呈贡。后余某甲安排张某某等人在公司办公地点门外等候,其与刘某某到公司与王某某等人商谈,在商谈过程中王某某将刘某某推倒,双方发生撕扯,余某甲遂打开1701室房门,张某某等六人随即进入屋内,对王某某及在场的公司员工杨某戊、杨某实施殴打。在此期间,张某某使用在楼下花坛拿的一把铲子打了杨某戊,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使用塑料管、雨伞、手机支架等物品参与打斗。经鉴定,杨某戊、杨某、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9年9月3日,余某甲家属对三名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余某甲、张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纠集多人斗殴,被告人张某某持械积极参加斗殴,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康

代理检察员:郑芳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户籍地,联系电话:1831387****;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户籍地,联系电话:1311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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