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甲、喻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现暂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9********,傈僳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维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2020年09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甲、代某某(另案处理)、蜂某甲(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后在**镇**小区内盗窃了赵某甲停放在**栋**单元门口的一辆麦克斯牌越野摩托车,之后三人又来到维西县**镇**村**组,将余某乙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维克斯牌越野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10866.00元。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喻某甲、代某某、蜂某甲、蜂某乙(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后到**镇**村**组盗窃了王某甲的一辆摩托车及另一辆摩托车(失主未查清),在**村委会门口盗窃了熊某某的一辆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8700.00元。

3.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甲、代某某相互邀约后到**镇**村将李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摩托车被喻某甲以13300.00元的价格卖到广东揭阳。

4.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代某某相互邀约后到**镇**村**二级公路**标段盗窃了王某乙正在使用的21块钢模板,并贩卖到维西**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钢模板价值为3074.00元。

5.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代某某相互邀约后到**镇**隧道口盗窃了刘某某正在使用的钢模板27块及3根架子管,并贩卖到维西**废旧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钢模板及架子管价值为4033.00元。

6.2020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喻某甲、蜂某乙、龙某某(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后到**镇**村**组盗窃了被害人赵某乙、和某某、曹某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三张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1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的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的陈述:受害人赵某乙、和某某、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喻某乙、白某某、代某某、蜂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钢模板的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喻某甲涉案金额为71106.00元,余某甲涉案金额为710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余某甲现被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4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