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弓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822199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801199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街**巷**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被告人弓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五五出资,在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成立了**公司,后又于2017年9月成立了**公司,并将办公地点搬至诸暨市**街道**小区**单元**室,并先后招募黄某甲、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金某某、郭某某、宣某某、杨某甲、陈某甲、王某丙、郦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审核员、催收员,开展审核、放贷、催收工作,约定获利平分。被告人弓某某负责注册、推广微信公众号,获取客户资源。被告人余某甲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购买作案用的手机、轰炸机等设备、整理“话术”进行培训、发放工资、放款、催收等。2017年11月,被告人余某甲又发展其丈夫黄某乙(另案处理)加入“放贷”。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为首要分子,其余人员为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配合严密的犯罪集团。
2017年6月,被告人弓某某、刘某某五五出资,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广场**座**室,先后成立**公司、**公司,照搬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诸暨公司的模式,并先后招募张某甲、康某某、包某某、颉某某、杨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审核员、催收员,开展审核、放贷、催收工作,约定获利平分。被告人弓某某负责注册、推广微信公众号,获取客户资源。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整理“话术”进行培训、发放工资、放款、催收等。上述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弓某某、刘某某为首要分子,其余人员为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配合严密的犯罪集团。
上述两个犯罪集团,在实施 “套路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实施的犯罪活动如下:
(一)诈骗
1.被告人余某甲将客户数据整合后分配给审核员,审核员运用“话术”与客户商谈,收集客户信息,筛选有还款能力的客户,截留公民个人信息为催收做准备,在确定客户有借款资质后,通知客户添加财务即被告人余某甲微信。被告人余某甲与客户谈妥借款额度后,要求客户在**、**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借一押一”等模式签订借条,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放款时设置25%-30%的“砍头息”,借期7天。借款到期后,如客户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便以“逾期费”的名义收取费用用于延长借款期限,不断垒高债务;若客户逾期,余某甲等人则对客户本人及相关亲友进行电话“轰炸”、发送侮辱、淫秽短信、发送棺材、花圈、淫秽PS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催收,要求还款、支付高额逾期费及罚金,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以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套路贷”,累计骗取李某甲、潘某某、钟某某等千余名被害人财物,金额达239万余元。
2.以被告人弓某某、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照搬诸暨的“套路贷”犯罪模式,累计骗取王某丁、戴某某、耿某某、李某乙等数百名被害人财物,金额达55万余元。
(2)寻衅滋事
1.2017年11月前,被告人余某甲安排各审核员对自己审核客户的逾期行为进行催收,2017年11月之后,安排郦某某专职负责催收。客户逾期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某甲等人使用电话轰炸、发送侮辱、淫秽短信、发送棺材、花圈、淫秽PS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对李某甲、钟某某、连某某、赵某甲、于某某、夏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及其通讯录相关亲友进行滋扰、威胁,要求还款、支付高额逾期费及罚金等费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2017年11月前,被告人刘某某安排公司各业务员对自己审核客户的逾期行为进行催收,2017年11月至12月、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安排康某某专职负责催收,其余时间则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催收。客户逾期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使用电话轰炸、发送侮辱、淫秽短信、发送棺材、花圈、淫秽PS图片等“软暴力”手段,对张某丁、陈某乙、唐某某、王某戊、余某丁、赵某乙等多名被害人及其通讯录相关亲友进行滋扰、威胁,要求还款、支付高额逾期费及罚金等费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账本,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微信、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等 ;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己等人的陈述,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甲、潘某某、钟某某、陈某丙、徐某某、王某丁、戴某某、耿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刘某某及同案犯黄某甲、王某甲、何某某、王某乙、金某某、郭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证据提取记录、电脑证据提取记录及视频;
6.电子数据:平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同时,三被告人又多次以威胁、滋扰等“软暴力”向借款人催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均系首要分子。故对三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弓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分别为:137********、177********、150********。
2.移送侦查卷宗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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