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余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区**村**号,户籍在宁德市**开发区**路**号**大厦**幢**梯**室。2019年12月2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人余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区**路**号**大厦**幢**梯**室,户籍在福建省古田县**镇**村。2019年7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在宁德市**区**小区**号楼**室,通过向他人口口相传的形式,共同组织1场以余某甲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并在会单上标注二被告人的联系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72.0965万元。2017年1月12日,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倒会,造成张某某、陈某某、余某丙等5名参会会员损失共计14.3575万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余某乙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余某甲、余某乙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会单、互助会已交会款计算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房屋查档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8人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共同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连文嵩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大厦**幢**梯**室,联系方式1386034****;被告人余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号**大厦**幢**梯**室,联系方式1395054****。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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