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兴宾区**镇**村**号。
被告人余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兴宾区**镇**村**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022001********,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兴宾区**镇**村**号。
被告人覃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1302200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兴宾区**镇**村**号。
上列四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陆某某、覃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四人为打工挣钱,在他人的组织下于2020年8月18日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结伙偷渡至缅甸,在缅甸勐平区非法停留至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覃某某、余某甲、余某乙发现被骗后逃离居住地,于2020年9月18日19时许结伙从缅甸乘坐皮划艇偷渡回中国境内孟连县芒信镇,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后送至疫情隔离点隔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数据平台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信息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覃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检查、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陆某某、覃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陆某某、覃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莲珍
检察官助理:禄 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扣押在案的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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