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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等3人盗窃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乡**小区**栋**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1********,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现住兰坪县**乡**小区**栋**单元**室。2014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7********,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村,现住兰坪县**乡**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兰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余某甲得知兰坪县兔峨乡吾马普村10KV大华傈僳村支线5号电杆处的变压器暂停使用后,将此情况告知了被告人余某乙,二人便商量去盗窃该变压器,并邀约被告人余某丙参与。当日17时许,余某甲驾驶云Q*****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余某乙、余某丙从兔峨乡永福社区出发前往吾马普村,途经一五金店时购买了一把扳手和一根撬棍,并在路边捡了两个黄白相间的塑料编织袋。20时许三人到达吾马普村后,将摩托车停放在村子下边的便道上,并步行至10KV大华傈僳村支线5号电杆处,先由余某乙爬上变压器支架上将变压器从支架上拆卸开,之后余某乙、余某甲二人共同将变压器从支架上推下来,而余某丙则在旁边放风。变压器滚到电杆下的一个箐沟后,三人意图将变压器推出箐沟却未果,遂在箐沟里对变压器进行拆解。在拆解过程中被吾马普村村民发现,三人遂弃车逃离现场。经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S13-M-200/10型电力变压器价值人民币17100元。

2020年7月1日9时许,余某甲以自己摩托车被盗为由到兰坪县公安局报案,被识破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余某乙、余某丙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当日12时许被告人余某丙、余某乙在其家中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云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通知书情况说明;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随案移送清单;3.证人黄某某、余某丁、余某戊的证言;4.兰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意见书及兰坪县公安局鉴定意见告知书;5.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71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属一般共同犯罪,余某甲、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属主犯;余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帮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二百一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手机三部、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停放于兰坪县公安局兔峨派出所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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