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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甲、余某乙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大道**路**号**层**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大道**路**号**层**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余某甲通过微信建立微信赌博“斗牛”群,并邀请其他人进群,后在群内发出“房卡”(即赌博链接),群员即可经过链接进入“房间”进行赌博,每盘赌博12局,赌局结束后输赢情况就会显示在“斗牛榜”上。期间,被告人余某甲被告人余某乙(系其孪生兄弟)担任财务与玩家进行结算交收,输家会根椐“斗牛榜”输的积分以微信转账方式结算给被告人余某乙(微信号:**,微信昵称:**),被告人余某乙抽10%“房费”后再用其微信以微信转账方式结算给赢家。经查,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余某乙昵称为“**”的微信号赌资收入总额824176.56元,支出总额791903.22元,获利32273.34元。2018年11月15日,该赌场被德庆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处。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的家属为其向德庆县公安局共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文书;(5)电子证据;(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秀明

2019729

附:

    1、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被取保候审,电话分别为:136********、135********;

    2、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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