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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33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中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龙港市**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购买劣质熔喷布一百余公斤,带至位于义乌市**街道**路**号三楼的义乌市**有限公司内,并生产出一次性口罩。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将该批十万个口罩以单价0.75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李某某,并由李某某负责运往韩国,销售额达75000元人民币。同年5月13日该批口罩在报关过程中被山东省烟台海关分局查获。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测,该批口罩系不合格产品。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义乌市**有限公司被抓获。2020年8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李某某与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李某某微信和银行转账记录,授权委托书,烟台海关案件移送函,烟台海关案情介绍,烟台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审批表,案件线索移交单,货物报关单,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烟台海关缉私分局拍摄的照片,检查照片,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烟台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在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生产、销售一次性口罩,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金额超五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巧萍

2020年917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6583****;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3566****;

2.相关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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