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骆某某(已判刑)纠集张某某(已判刑)、被告人余某某、“**”(在逃)、“**”(在逃)等人以被害人朱△均在郁某某**镇**村赌博时“出千”为由,在**镇**村委**将被害人朱△均挟持上一辆面包车,运到**镇**村委***半山坡处,对被害人朱△均拳打脚踢逼其承认“出千”,并要求其“赔偿”30000元。最终被害人朱△均被迫答应当天给付10000元、并帮骆某某偿还2000元赌债。随后骆某某等人挟持被害人朱△均到建城镇新明记酒店门口下车筹钱。被害人朱△均当天筹得10000元后交给骆某某,并在后来分4次帮骆某某偿还2000元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 涛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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