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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甩牙仔、牙哥,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9********,汉族,初中,云浮市**县人,户籍登记地及住址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2日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30日晚上,骆某某(已判刑)纠集张某某(已判刑)、被告人余某某、“**”(在逃)、“**”(在逃)等人以被害人朱△均在郁某某**镇**村赌博时“出千”为由,在**镇**村委**将被害人朱△均挟持上一辆面包车,运到**镇**村委***半山坡处,对被害人朱△均拳打脚踢逼其承认“出千”,并要求其“赔偿”30000元。最终被害人朱△均被迫答应当天给付10000元、并帮骆某某偿还2000元赌债。随后骆某某等人挟持被害人朱△均到建城镇新明记酒店门口下车筹钱。被害人朱△均当天筹得10000元后交给骆某某,并在后来分4次帮骆某某偿还2000元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 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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