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村**组,现住襄阳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0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2020年8月3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余某某以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先后到本县*甲中心卫生院、本县*乙中心卫生院、襄城区*甲卫生院、樊城区*甲卫生院、老河口市*甲卫生院等10家卫生院推销疫推销流感、狂犬、乙肝、水痘等疫苗,余某某向购买疫苗的卫生院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经查,**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公司无经营疫苗资质。
2013年至2016年1月,余某某销售疫苗共计人民币2034370元,其中向本县*甲中心卫生院销售疫苗1409824元;向本县*乙中心卫生院销售疫苗94500元;向襄阳市樊城区*乙卫生院销售疫苗24500元;向襄阳市樊城区*甲卫生院销售疫苗33130 元;向襄阳市襄城区*乙卫生院销售疫苗146450 元;向襄阳市襄城区*甲卫生院销售疫苗52980 元;向襄阳市襄城区*丙卫生院销售疫苗67540 元;向枣阳市**卫生院销售疫苗45700 元;向老河口市*甲卫生院销售疫苗81356元;向襄阳市襄城区*丁卫生院销售疫苗78390元。余某某向上述各卫生院出具了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由卫生院经办人员将疫苗款汇到余某某及其妻子黄某某个人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北省**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余某某、黄某某银行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吕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江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无证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献勇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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