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97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余某某受一名妇女(在逃)之托寻找田鸡给小孩治病。同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山边的农地水坑内,使用一个绿色的渔网捕捉到三只中国虎纹蛙。后余某某在家门口处发现一只沼水蛙,遂将沼水蛙一并捕获。同年6月25日上午,余某某手持网袋,内装有四只青蛙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大道**银行附近与该名妇女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四只青蛙。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所猎捕的四只青蛙中,有三只是中国虎纹蛙,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频危野生动物,价值1500元;一只是沼水蛙,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健忠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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