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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余某某,小名“扒脚哩”,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西省奉新县人,家住江西省奉新县**镇**村排**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清明节期间,被告人余某某分5次在奉新县**镇**村**组**号家中以每立方米11000元至1600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某某(已判刑)出售的9支红豆杉原木,余某某共支付给李某某9500元,每次收购均由李某某驾驶一辆赣******望江牌三轮摩托车运至余某某家中。收购后被告人余某某雇请加工人员将上述红豆杉原木加工成佛珠手串、茶盘、佛像等工艺品。余某某供述上述物品已送人及出售(未查实),获取赃款3万余元。靖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依法对余某某位于奉新县**镇**村的房屋进行搜查,查获手串1个、木饼1块,经鉴定,手串、木饼材种均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判决书等书证;3.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4.靖林鉴字[2020]第702号等鉴定意见书;5.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原木9支,立木蓄积0.913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文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6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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