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9004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余某某携带电瓶等自制电鱼工具,到位于峨眉山市**镇**村**段河道内,使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2.255千克。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勘验等笔录;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雄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9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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