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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拘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313号 

    被告人余某某,外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5********,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厝**号。2020年4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5月19日,因向被害人林某某讨要欠款未果,遂将被害人林某某从广州市番禺区带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馆附近**住宿**房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余某某没收被害人林某某的手机,殴打被害人林某某,继续向被害人林某某及其家属讨要欠款,并让同案人柯某某(现在逃)帮忙看管被害人。直至2018年5月22日晚,被告人余某某让被害人林某某离开。

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介锐

检察官助理 黄秀银

2020年7月 2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羁押在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物证随案移送(详见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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