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73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正林,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1月11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经营**餐厅,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其多次向被告人余某某高息借款周转。2017年5月末的一天晚上,余某某带领多名男子去到陈某某的**餐厅的仓库门口向陈某某追债。陈某某因身上没钱而被余某某的手下殴打,其后又被劫持到九江镇的商贸大厦余某某的办公室内。余某某威胁陈某某必须还钱,若然不还钱就别想走,要将陈某某搞死,并指挥手下对陈某某拳打脚踢。陈某某迫于无奈联系妻子吴某某和工人黎某某交款,后黎某某交来现金人民币4万元,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人民币三万多元到余某某的账户,余某某收取上述款项后才将陈某某释放。2019年3月12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抓获余某某,并依法扣押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陈某某出具的《借据》等物件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专项审计报告4册、光盘21张。
3.涉案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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