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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小团队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寓**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村**队**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王某某等人在南京市成立**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负责为**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南京分公司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该公司“积业”、“积聚”、“积贵”、“积智”四款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以年化7%-15%不等的收益,通过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将“出借款”转入**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相关账户。

其中,被告人余某某在2014年1月至2017年4月,先后担任**南京分公司业务员、小团队经理期间,通过本人及团队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月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2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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