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刑诉〔2018〕358号
被告单位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单位地址:全州县**镇**村(全大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余某甲。
被告人余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经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9日被全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甲于2011年与李某某、胡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苏某某等人投资成立犯罪单位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开采花岗岩石,被告人余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负责协调与本地事务关系,胡某某负责石材加工厂管理,2011年至2014年期间,苏某某主管和负责该公司各项业务。2011年1月16日,犯罪单位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与全州县**镇**村委、上片总林管会签订合同租用**村委**部分山场用于开采花岗岩石,苏某某在没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破坏植被进行开采,经鉴定面积为47.1亩,全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及苏某某判处刑罚。2015年,被告人余某甲直接负责开采工作。被告人余某甲与李某某、胡某某在明知林地使用手续尚未办好的情况下,被告人余某甲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雇请工人复工继续在该山场开采花岗岩石。经鉴定,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1.5188公顷(折算亩数约合322.782亩),林地原貌已全部被改变,原有植被严重破坏。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全州县**石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余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全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盘龙军
2018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座**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252、1-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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