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余某甲为驱赶偷食粮食的小动物,在未获得枪支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拼多多”购物软件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枪托、瞄准器等零部件,在渔洋关镇的“工具总汇”五金店购买了射钉器,后按照在互联网上学习的枪支改制方法改装射钉枪一支。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非法制造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2019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到余某甲家中进行搜查时,余某甲主动上交了改制的射钉枪及涉枪零部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购买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余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涉案枪支及零部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99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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