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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19〕74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在福建省古田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古田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余某某通过假借淘宝交易“手捧花”的方式,以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两把气枪的成套散件,后被告人余某某将购得的上述散件组装成两支气枪并使用。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余某某在福建省古田县**镇**街**号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余某某带领民警查获上述两支气枪及18颗铅弹。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的两支气枪机械结构正常,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可以正常击发,枪口动能比分别为101.84焦耳/平方厘米、21.12焦耳/平方厘米,均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

检察员:钟 锋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古田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803391****

2.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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