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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8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镇**街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号***房等地为经营点,购进明知是假冒华为MATE20PTO、MATE10、畅享7PLUS等手机电池,并通过自营的“**线上售后服务中心”(店主昵称:“**2011”)淘宝店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7月3日案发时,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在****区**号***房现场缴获华为麦芒6手机电池90块、华为P9手机电池147块、华为P10手机电池198块、华为麦芒5手机电池75块、华为P10PLUS手机电池128块、华为魔术2手机电池43块、华为MATE9手机电池150块、华为畅享7PLUS手机电池138块、华为MATE10手机电池175块,华为mate20 PRO手机电池90块。同时缴获电池充电板2块、电脑主机1台、手机电池包装塑料袋38个、封装机1台、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银色苹果5S手机一部。

经鉴别:以上手机电池均为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侦查过程中,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依法提取、核实了“**线上售后服务中心”的销售情况。经核实: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通过“**线上售后服务中心”淘宝店实际对外销售以上假冒手机电池的金额达人民币223253.46元(交易成功的金额达人民币199762.54元)。

扣押的假冒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核算,折合人民币7171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书证: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房屋租赁合同、淘宝销售记录、物证辨认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未授权证明、电话笔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彭加子

                              检察官助理 周芊芊

                              2020年12月1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情况说明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7.随案移送物证电池充电板2个、电脑主机一台、手机电池包装袋38个、封装机1个、苹果手机X一台、苹果5S手机一台、假冒电池1234个,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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