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成都**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四川省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仁寿县**镇**村,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村。2020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邹某某,殁年47岁,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
本案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4时17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成都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货车(车牌号为川A*****)运输货物,进入彭州市天彭镇旌旗西路339号四川心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停车后下车,当日14时19分,被告人余某某未检查货车周边情况,直接回到驾驶室后倒车,倒车过程中将站在货车后方的被害人邹某某碾压致死。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 鸣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834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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