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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74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路**路街道挂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天水**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9时许,在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路交口天水家园小区(封闭式小区)北门停车位旁,被告人余某某在驾驶皖******号汽车倒车进入停车位过程中,未查明车身周边环境,将行走在其车后的被害人孙某某撞至围墙处并将围墙撞倒,被害人孙某某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孙某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查询、天水家园小区车辆停放办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证人余某某、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监控视频、现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封闭式小区驾车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天水**栋**室(电话:13866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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