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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惠来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葵潭镇长春**道**巷**号之1,经商。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6月26日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初,被告人余某某在深圳一家酒吧认识“泰源”赌博网站(网址:acfl.qr68.us)的庄家阿伟(身份不清,待查)。阿伟给余某某在“泰源”赌博网站上开通了账号,之后余某某便开始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六合彩、时时彩等赌博投注。2018年初,阿伟为了便于和余某某进行赌博资金的结算,给了余某某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户名为:郭某某,卡号:62282701299********),阿伟自己则用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户名:林某某,卡号:62284813967********)。之后每周一下午,阿伟和余某某之间便通过郭某某和林某某这两张银行账户进行赌博资金支付结算。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余某某分别为叶某甲(开通的赌博账号的实际使用人为叶某乙)、杜某某、钟某某在“泰源”赌博网站上开通有一定额度可先投注再付款的信用盘账号用于赌博。其中叶某乙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11000元、钟某某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杜某某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余某某通过帮助叶某乙、杜某某、钟某某开通赌博账号及进行赌博资金的支付结算,从阿伟处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400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在深圳市福田区被安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某已将非法获利人民币4400元退缴至本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金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具有坦白,退清赃款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进华

检察官助理:魏桂林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893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社会调查报告壹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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