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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614号 

被告人余某某(自报),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镇**村**号,案发前在东莞市**街道**社区**路**号经营一间**便利店。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济武,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自2019年4月开始在其所经营的东莞市**街道**社区**路**号**便利店内,通过现场投注和微信下单的形式帮一名微信昵称为“年年有余”的上家(另案处理),收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并从中收取提成。至今,余某某共收受了约50期投注,每期下注额约为300元至1100元人民币,共收受投注金额约20000元人民币,获利约2000元人民币,共收受参赌人员蒋某某、敬某某、苏某某等21人的投注。

2019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便利店现场查获投注单据14张、赌资872元、汇总表1张、手机2台及参赌人员蒋某某、敬某某、苏某某。2019年8月18日0时20分,被告人余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汇总表、投注单据、手机、赌资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敬某某、苏某某、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能够如某某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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