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单元**号,现住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被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在其位于本辖区***路***号的住处,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将5颗“麻果”和2小包“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后被当场抓获。案发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余卫共住处查获 2袋“麻果”和9袋“冰毒”。后经称量及鉴定,上述毒品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0.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免冠照、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照片、微信账号及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提取、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检定证书、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病历资料、患病犯罪嫌疑人住院审批备案表、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禁毒)公(司)鉴(毒)字[2019]DX423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刘启涛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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